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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免征范围包括哪些[796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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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的免徵範圍有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和因不可抗力住房滅失後又重新購買住房等五種情形,但批准免徵契稅的納稅人對土地或者房屋的用途進行改變的,該土地或者房屋不再屬於免徵契稅的範圍,納稅人應當補繳免徵的稅款。

契稅的免徵範圍有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和因不可抗力住房滅失後又重新購買住房等五種情形,但批准免徵契稅的納稅人對土地或者房屋的用途進行改變的,該土地或者房屋不再屬於免徵契稅的範圍,納稅人應當補繳免徵的稅款。

一、契稅免徵範圍包括哪些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契稅。

因不可抗力住房滅失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契稅。

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徵或者免徵契稅,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經批准減徵、免徵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屬於減徵、免徵契稅範圍,並且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的稅款。

二、契稅徵稅對象

契稅的徵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爲。

(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爲。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三)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爲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爲。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1、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2、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注意過戶與否是一箇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徵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三、契稅的稅額計算

契稅的計稅依據爲不動產的價格。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爲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覈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爲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爲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爲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覈定計稅依據。

房屋附屬設施徵收契稅的依據:

(一)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徵契稅。

(二)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爲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徵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爲(法定繼承人除外),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在繳納契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覈並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徵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籤字並將該表格留存。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爲承受人爲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徵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計算方法:

契稅採用比例稅率。當計稅依據確定以後,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爲: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帶來的契稅免徵範圍包括哪些的全部內容。通過對文章的閱讀,我們知道,契稅是存在免徵情形的;契稅的徵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和房屋權屬;契稅的計稅依據爲不動產的價格。在日常生活中要多注意了。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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