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破公司面纱(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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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哪些條款屬於“刺破公司的面紗”的規定
“刺破公司面紗”是英美法系的說法,在大陸法系叫做“否定公司人格”。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法律不顧公司法人的人格獨立性,在個案中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後的實際情況,從而責令特定的公司股東直接承擔公司的義務和責任。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是是對“刺破公司面紗”的概括規定,但刺破公司面紗應具備哪些條件,卻難一概而論。自2005年公司法引入第20條第3款規定後,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沒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來進一步細化刺破公司面紗在實踐中的運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股東濫用行爲進行了概括,列舉了實踐中常見的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10來種具體情形,很顯然一箇刺破公司面紗案中不會同時具備這10來個因素,具備了其中幾個因素也不一定就會刺破。因此,這樣的羅列只具有參考價值,對具體的判決並沒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通俗的解釋就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負有證明自己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獨立的舉證責任,如果證明不了這兩者是清楚分開的,那就視爲自己的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當自己公司面臨債務時,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就需要拿自己的個人財產抵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揭開法人面紗的理解?????
公司法裏的所謂公司面紗,即公司作爲法人必須以其全部出資獨立地對其法律行爲和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與其股東具有相互獨立的人格,當公司資產不足償付其債務時,法律不能透過公司這層“面紗”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所謂“刺破公司面紗”,是指在某些情形下,爲保護公司之債權人,法院可揭開公司之面紗,否定股東與公司分別獨立之人格,令股東直接負責清償公司債務法律即應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獨立的價值,將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爲一般原則,鼓勵投資者在確保他們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風險的前提下大膽地對公司投入一定的資金,又不能容忍股東利用公司從事不正當活動,謀取法外利益,將公司人格否認作爲公司人格獨立必要而有益的補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張力中,形成和諧的功能互補。
從法律上看,公司股東作爲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的權利,不管個案的實際情況如何,至少在理論上股東是公司的最終所有者,享有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他還往往能夠獲得超過其全部投資總額的股息或紅利。
而公司獨立人格——有限責任制的介入則將股東意識到的投資風險限制在其出資額範圍內,並可能將其中一部分轉稼給公司外部的債權人,使股東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風險失去均衡。
相反,債權人作爲公司重要外部利害關係人,無權介入公司內部的管理,缺乏保護自己的積極手段。
其在股東僅負有限責任的體制下一旦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虧損,必將蒙受重大損失。
可見,有限責任制注意了對股東的保護,卻對債權人有失公正。
揭開公司面紗法律規定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揭開公司面紗立法價值指爲阻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公正、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股東債權人揭開公司面紗補充公司人格否認原則不是對公司獨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剝奪,也不是對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對公司法人人格本質的內涵的嚴格恪守。
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效力範圍限於特定法律關係中。
通常公司的獨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認,並不影響到承認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箇獨立自主的法人實體。
因此,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效力是對人的,而非普遍適用的。
適用條件公司設立合法有效,並且已經取得獨立法人人格。
股東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
股東控制權的濫用,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客觀表現濫用:法人人格空洞化(公司與其控股股東的財產混合;公司被控股股東直接控制;一人公司);公司資產不足(資產總額與公司經營的事業的性質及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足);股東強迫公司實施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爲。
你在自己總結下
刺破公司面紗法律規定
刺破公司面紗又稱公司人格否認、公司面紗,即在承認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關係中對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定,以規制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責任,保護公司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司法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行爲進行了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司法的司法解釋幾規定了揭開公司面紗?怎麼規定的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又稱“刺破公司的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指爲阻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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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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