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002001]私募基金最突出问题是非法集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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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管部表示,私募基金主要有四個問題,最突出是存在非法集資的風險。
一是私募基金變相公募,向不特定對象公開推介,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等;
二是管理示範違規運作,部分私募將自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還存在操縱市場等問題;
三是登記備案信息失真,部分私募機構長期失聯,逃避監管;
四是跑路事件時有發生,最突出的問題表現在非法集資的風險。
非法集資怎麼定義?非法集資是什麼意思?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面對某些官員與非法集資企業的“大合唱”,我們實在很難說一定是後者將前者“拉下水”,很難說前者只是“無意間”淪爲“活道具”而成了“從犯”。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絕不能放過這些面目曖昧的“活道具官員”,只要他們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無論只是收取了出場費,還是接下來還有更進一步的運作,都必須爲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髮[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爲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託投資、委託投資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返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最近的變化:利用地下錢莊進行集資活動。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常見的是: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例如,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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