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股份]一财社论:坚决遏制“数字腐败”,消除统计数据造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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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造假是統計領域最大的腐敗。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紀律處罰條例》)專門就統計造假應當受到的處分作出明確規定,從而極大強化了防治統計造假的制度剛性和紀律約束,爲防懲統計造假問題提供了堅強紀律保障。
日前,國家統計局相關負責人就此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統計造假是統計領域最大的腐敗,此類造假行爲嚴重違反統計法,嚴重影響統計數據質量,干擾甚至誤導宏觀決策,違背黨的實事求是思想路線和求真務實工作作風,損害黨和政府公信力。
近年來,國家紀委監委陸續公佈了一批領導幹部涉及統計數據造假方面的案例。其中包括:濟南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孫述濤政績觀扭曲,爲謀求個人進步搞經濟數據造假;曾任南京市委書記、江蘇省委副書記的張敬華政績觀偏差,爲謀求個人進步搞經濟數據造假;山西省發改委原黨組書記、主任李晉平爲撈取政績縱容、支持經濟數據造假,等等。
這幾個案例中都涉及三個詞,一是政績觀,二是統計數據造假,三是個人進步。這是一箇完整的邏輯鏈條。這個鏈條不剪斷,就很難真正解決統計數據造假的問題。
正如上述國家統計局相關負責人日前所說,黨的十八大以來,統計造假態勢得到有效遏制,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更加有效發揮。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領導幹部正確政績觀樹得還不牢固,個別地區黨政領導幹部違法干預統計工作問題仍有發生。
由此可見這個“痼疾”之“痼”。
在統計數據造假方面,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要承擔兩個方面的責任,也就是“自行責任”和“失察責任”。但無論是哪種責任,最終都要歸結到領導責任者身上。他們往往是始作俑者,也應該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
雖然紀律很剛性,政策很明確,但爲何統計數據造假的現象還屢禁不止?這不外乎兩個方面,一是如前所述,“官出數字、數字出官”的邏輯鏈條需要進一步斬斷;二是需要進一步加大對統計數據造假的處罰力度。
《紀律處罰條例》規定,對(統計數據造假)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將依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這是黨紀;《統計法》規定:對國家機關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這是政紀。
“政紀”同時要求,要建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倒查機制,嚴查利用職權實施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對已經離任的同樣要追究責任。
除了黨紀和政紀之外,還要進一步加大刑事處罰力度,刑事處罰是最鋒利的劍。
從已經公佈的相關案例上,還沒有看到黨政官員因爲統計數據造假而受到刑事處罰的案例,這恰恰是需要解決的短板。
根據刑法規定,如果嚴重數據造假行爲,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就符合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等瀆職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如上述國家統計局相關負責人所說,一些地方和部門嚴重違反統計法,嚴重影響統計數據質量,干擾甚至誤導宏觀決策。嚴重的數字造假行爲,無疑會產生相關的惡劣社會影響,對政府統計公信力造成極大的傷害,相關責任人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在這個方面需要刑法上的進一步細化。
總之,統計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綜合性基礎性工作,統計數據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依據,在這個領域決不容許有絲毫造假行爲發生。當前,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正在進行中,國家統計局以《紀律處罰條例》出臺爲契機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進行強調,強化各方面的責任,具有現實意義和深遠意義。
畢竟,生活在一箇真實的數據世界中,就需要堅決遏制“數字腐敗”、真正消除統計數據造假亂象。這需要繼續立紀、立規、立法及加大懲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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