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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发票(54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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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築公司開發票的稅點一般是多少?

工程建築公司開發票的稅點一般是9%。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嚮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五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建築業、不動產發票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代開普通發票申請書》;

2、稅務登記證副本;對按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需提供單位證明及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3、按規定應辦理一般項目登記的,提供相應項目登記表;

4、建築勞務、不動產銷售合同協議或其他有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證明內容應包括勞務內容、發生地點、金額、勞務雙方等;

5、涉及扣除項目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6、《建築業項目付款證明》;

7、外來從事建築業務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8、經辦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9、完稅憑證、代扣繳稅款憑證或減免稅證明;

10、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爲納稅人。

建築服務發票備註欄規定

工程發票備註欄規定有以下幾點:

1、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開具發票時,無論項目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縣(市、區),均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寫發票備註欄;

2、無論是普通發票還是專用發票,無論是自開,還是稅務機關代開,只要是提供建築服務,備註欄均需按照要求填寫;

3、備註欄只需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這兩項。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爲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法律依據】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爲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爲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建築企業發票稅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建築業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爲11%;但清包工納稅人、甲供工程納稅人,建築老項目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簡易徵收,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爲3%。

1、《建築業發票》應使用計算機開具。

2、凡按規定確定爲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開具《建築業發票》;凡按規定確定爲代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建築業發票》。代開發票時先徵稅後開票,稅務機關按月彙總,如該納稅人未達到起徵點可申請辦理退稅。

3、營業稅納稅地點: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嚮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業發票至少應該在勞務發生地所在縣以內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不能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其他縣或市以上稅務機關開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條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票據出票人製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籤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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