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600406]新规明确货币基金未来市场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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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和央行聯合發佈《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次監管規則的修訂既符合國際貨幣市場基金監管發展的大趨勢,也充分結合了國內市場的特殊發展需要,爲後續產品創新預留了監管空間。”工銀瑞信貨幣市場基金經理王朔表示。
王朔認爲,新規通過要求基金管理人提高流動性資產比例,計提風險準備金,以及賦予基金管理人延期或部分支付持有基金比例過高的單一投資人贖回請求和在鉅額贖回情況下收取強制贖回費等權力,進一步提高貨幣市場基金應對極端流動性風險的能力;通過對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餘期限提出了更爲嚴格的要求,限制貨幣市場基金過多投資於剩餘存續期較長的浮動利率債券;新規將可投信用債品種評級要求統一爲AA+及以上,有效防範組合的信用風險;除了強調不得承諾收益和擴大宣傳過往業績之外,新規更進一步提出了銷售產品明確,銷售主體明確,便利性增值服務規則明確等監管要求,規避了行業內惡性競爭風險。
注意到,新規在可投資品種中加入同業存單,同時針對信用債可投資等級下限要求進行了更有針對性的調整。
“同業存款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大規模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需求,但存在流動性缺乏、對手方信用風險評估難度較大等問題。而隨着同業存單的快速發展,其規模已經達到2.8萬億元,相較存款而言該類資產具備發行規範,流動性較好等特點,且能更好滿足貨幣基金的融資需求。”王朔表示,加入可投資範圍後預計將成爲貨幣市場基金的重點配置品種之一,滿足貨幣基金的投資需求。當然,監管針對信用債可投資等級下限的調整也有利於擴大貨幣基金的實際可投資範圍。
在創新方面,新規的推出更有效地明確了貨幣市場基金未來的市場功能定位,避免盲目追求收益。據王朔介紹,成熟的金融市場當中,貨幣市場基金往往主要作爲流動性管理工具,其收益並不是投資者考慮的首要因素。監管新規的出臺是對於這一趨勢的有力引導。
“允許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份額在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進行協議轉讓也是一箇非常有遠見監管制度安排。”王朔認爲,一方面,投資者直接交易降低了貨幣基金的規模波動和摩擦成本,既控制了風險又穩定了收益;另一方面,交易平臺的設想也促進了貨幣市場基金渠道創新,湧現了很多成功的具備交易功能的交易所貨幣市場基金,形成了貨幣市場基金投資與交易所其他金融產品投資的良性互動。
新規明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不過王朔分析,由於新規對於不滿足現有金融資產持倉要求的貨幣市場基金給予了一年的調整期,對於不滿足流動性資產比例要求的貨幣市場基金給予了6個月的調整期,且對於已覈准未完成發行的貨幣市場基金也做出了妥善的安排,因此預計不會對於市場造成額外衝擊。雖然新規對於剩餘期限的規定沒有給予相應的調整時間,但由於從頒佈到實施存在1個多月的空窗期,因此對於剩餘期限上限規定爲180天的各類老貨幣基金來說也不會造成太大的調整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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